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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恶性事件再次发生,无疑是滴滴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经过五月份空姐遇害后,倒逼其制定所谓的整改,但却治标不治本,只是单纯的考虑如何优化审核司机的流程,优化系统的美观感,然后匆忙上线,防止竞争对手乘虚而入,抢走这块饼。
我们沉寂在前者的悲痛之中,认为这只是个案,似乎被滴滴“积极”的态度把事件的责任完全转嫁给行凶者本身和对弱势群体的教导。如今再次发生悲惨事件,我们痛定思痛,还要听什么“深感抱歉”、“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停业整改”等这类掩盖自身罪责的话吗?
我们回头再看看出租车,该有的问题依旧存在,改进的并不多,但却有严格的监管体系,这让司机就是犯罪分子几乎很难实现。
反观滴滴顺风车,当无业者因为有了各式各样的机动车很随意的就能挂靠一个平台而谋生的同时,我们无法甄别这些无业者本质是否有问题,是否存在人及车对乘客的安全隐患。只是靠共有的平台来提供安全保障。却被滴滴一次又一次的伤害,自己五花八门的交通工具让这些犯罪分子用做谋利和行凶的工具车。赔付也好,免职也罢,逝去的生命永不再来。
如果马云决定好分这块饼,相信庞大的用户群体都会买单,毕竟阿里巴巴和支付宝的安全系统赢得了用户的信赖。一旦出手,形成激烈的竞争,滴滴也就不会再想那么安逸的挣钱,才会有实质性的改善,把乘客的安危更好的考虑进来。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人失踪满两年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满四年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如果因为重大事故或战争,下落不明满二年即可宣告死亡。但是必须有切实充分的证据,法院审查非常严格。而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要较长时间的公告期。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能宣告失踪 :
(一)主体条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体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三)形式条件: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二、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又补充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死亡,不受时间限制。此类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两年没有必要,只要有有关机关的证明即可。
(3)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从失踪的次日起满四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宣告失踪的判决即是该公民失踪的证明。
确实有一部分民众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会无缘无故的失踪,之前家属可能也通过报案或其他方法都找过当事人,在找不到的情况下,只能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不过,像有些人下落不明都好几年了,可能家属也没有申请宣告失踪。这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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